日本“大店法”的得与失

大店法的出台

    1954年前后,以自助服务为特征的超市经营方式被引进到日本。最初的经营者都是地方中小工商业者,店铺规模并不大,是作为被保护的中小零售业者出现的,因而在第二次百货店法制定过程中,并没有作为被限制业主引起注目。第二次百货店法公布至《大店法》出台,其间经历了17年。在此期间,百货店的扩张受到了限制,作为新兴零售业形式的超市却获得了长足的发展。按照百货店法的规定,超市原本也应在百货店法的限制范围之内。但是,百货店法是以企业单独拥有的店铺的销售面积为主体进行审查的,各个超市连锁店采用了比较灵活的开店方式,钻过了百货店法的这一限制。比如在一座大楼中以不同的公司名称经营每一楼层,虽然整座店铺的面积达到了百货店的面积,但单个企业拥有的面积却够不上百货店法限制的范围。超市为了创造品牌,也利用百货店的概念,但在名称上也采用英文读音的Depart,而不用汉字的"百货店"。在这段时间,Depart和超市的概念变得非常含混,无法界定,于是就产生了"疑似百货店"的说法。超市连锁店的发展,适应了这一期间民众消费需求迅速增长、消费品生产迅速扩大的需要,至60年代末,成长为大量消费时代的主力零售渠道之一。

    后来《大店法》的制定的背景,既有中小零售业者的请求,也有百货店的要求。当时,日本正面临流通行业开放市场的课题,百货店行业感到了超市急速成长的威胁,开始动用自己的政治上的影响力,请求将超市发展也包括在百货店法的限制之内。无论是先前的百货店法,还是后来的大店法,从产业政策的角度看,都具有异端的性质。因为它自身包含了3个互相矛盾的目标:第一、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第二、保护流通业者拥有平等的商业机会;第三、从总体上促进流通现代化。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最好方法,莫过于促进流通业的现代化,然而流通现代化的进程本身会夺去中小零售业者的机会;反过来,为了保护中小流通业者而限制大型店的发展,会放慢流通现代化的过程,要消费者付出较高的流通成本。由于百货店法的这种相互矛盾的性质,一向以促进现代化为己任的通产省对指定此项政策采取了比较消极的态度。但是,石油危机的发生,宣告了日本经济高速增长时代的结束。在经济萧条的背景下,加强规范、保证现有经济主体机会的平等成为首要的课题。

    1973年10月《大店法》公布,1974年开始实施。尽管大店法将超市和百货店、大型专门店都包含在法律规制范围之内,但由于政策制订机构通产省坚持促进现代化的原则,所以最初的大店法并不是一个具有很强限制力的法律。这主要表现在对流通业的限制手法上。百货店法对百货店的新设、增加销售面积实行了许可制。在审查方法上是以单个企业拥有面积为单位进行审查,这是造成了超市集团以不同企业名称进驻不同楼层的"疑似百货店"行为的增加的原因。大店法在管理方法上废弃了百货店法的许可制,对于开店和增设销售面积实行了申报制,只要申报了即可开店。审查的方法改为以店铺为单位,即不管单个企业拥有的销售面积有多大,只要整座店铺各企业合计的销售面积达到大型店水平,就包含在法律限制范围之内。

    1974年3月开始实施的大店法,其基本要点如下:

1. 限制对象为从事零售业、店铺面积在1500平米以上者(政令指定城市在3000平米以上者);

2. 作为限制对象的大型店在新设和增设店铺时要向主管的通产大臣申报;

3. 主管大臣在接到申报后,审查大型店的这种活动是否会对周围的中小零售业发生相当程度的影响;

4. 如果发现确有影响,主管大臣在听取大店审议会意见基础上,得以对该大型店业主进行推迟开店3个月和缩小店铺面积的行政劝告。

5. 在不听从劝告的情况下,通产大臣可以发出进一步推迟开店时间、减少店铺面积的命令;

6. 在违反命令的情况下,通产大臣得以1年为限度命令业者停止全部或部分的营业。

    审查方法实行申报制,实际上意味着一种原则上放任的态度。但在政治上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百货店和地方商店业主们对此不满,进一步施加压力。最终大店法的申报制被加上了先决条件,即大型店在申报新设和增设销售面积之前,必须经过与当地商店业主们的调整,未经事前调整就没有资格申报。为了与地方商业势力进行调整,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这就产生了所谓的"商业调整协议会" (注:商业调整协议会,简称商调协。是为了保证圆满达到大店法的目的而要求设立的商业关系协调组织。由申请开设地区的商工会议所、商工会长,委托当地商业代表、消费者代表、学者12人以上组成。在实施中,分成了事先"商调协"和正式"商调协"的双重机构的做法,但依然很难有效实现调整商业关系的目的。)的组织。但是,后来正是由于这种较为暧昧的法律效力和暧昧的组织方式,成为大型店发展最大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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