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大店法”的得与失

大店法保护了谁?

    1982年以后的限制加强的政策,的的确确地收到了限制大型店新设的效果。从这一点上说,限制的目的是达到了。但同时,大店法的严厉化并没有起到保护中小零售业者的效果,却是颇具讽刺意味的结果,这一点可以从这一期间大型店和小型店销售效率对比上看出来。 1982年以后,大型店的销售面积的增长迅速降低,百货店和超市的销售额的增长也减少非常多。根据日本连锁店协会的统计,超市的销售额1980年比上年增长7.6%、81年4.6%、82年1.6%、83年1.9%、84年2.2%、85年2.5%。而百货店的销售额增长率根据日本百货店协会的调查显示, 80年比上年增长8.2%、81年4.7%、82年2.3%、83年1.4%、84年2.2%、85年2.5%,其后基本上在3%至4%左右。由此可以说,加强限制基本上达到了效果。

    但另一方面,从大型店销售面积每平米平均销售额增长上看,结论却是相反的。1983年以后,大型店每平米销售面积的平均销售额迅速提高,这表明大型店的销售效率迅速提高了。这是由于在限制强化之前,大型店的竞争主要在于迅速扩张店铺,销售额的增长主要靠新设店铺来实现。通产省强化限制之后,已开设的大型店较少担心在同一地区出现强大竞争对手,可以腾出手来提高销售效率了。商业动态统计表明,82年大型店的单位面积销售额增长率为-1%、83年为2%、84年到87年为3%左右、87至89年为5%左右。而通产省3年1度的商业统计调查显示,去除大型店的销售额后,每平米销售面积的销售额的年平均增长率如下:77至79年年平均约为5%、79至82约为4.3%、82至85约为3.6%、85至88年约为1.8%。与大型店的效率提高相对照,中小型零售业者的效率日形恶化。另外一个具有讽刺意味的事实是,在大型店扩张较为活泼的城市,中小型零售业者每平米销售额的增长率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也就是说大型店反而提升了周围中小零售业的销售额。

    综合起来看,大店法效果的发挥限制了大型店同业之间的竞争,提高了经营效率。但是,在特定的地区,不仅没能保护旧形态的中小零售业者,反而具有强化大型店优势的作用。因为大店法的严格实施,具有固化地区竞争格局的作用,反而强化大型店在特定地区的优势,使他们可以把全部精力都用于从传统零售业者那里夺取顾客。反过来说大店法的放宽,对中小零售业者未必有太大的影响,只起到再次强化大型店之间竞争的作用。

    而且,在那些大型店没有进入的地区,中小零售业的销售额不仅不上升,反而开始下降,很多的商店街开始萎缩。这是因为一来地区性商店街不提倡竞争,小商店在大店法保护下不努力提高经营效率;二来小商店后继乏人、经营者老化;三来随着郊外和路边有停车场的大型店和直销店的增加,消费者的购买力流向了相邻的有大型店的地区。

    日本重新认识大店法的作用的开端是80年代中期,日美间贸易摩擦升级为结构性摩擦,美国的贸易赤字不断积累。美国联合欧洲各国开始向日本施压,要求其开放市场。1986年11月,美国政府指责日本的厂商系列店、大店法问题、还有酒税等,构成阻碍美国出口的障碍。此前,日本首相咨询机构物价安定政策会议指出提交报告指出,日本的大店法对于进口货物的流通构成障碍。之后,日本的国内大企业组织之一的经济同友会提出了《活跃消费的5点提议》中也指出:大店法并没有尊重消费者的利益。

    由于,这些压力日本政府在经济审议会内设立经济构造调整特别部会,于87年3月提出关于大店法的调整意见,指出"销售面积已经不是流通领域竞争上的绝对条件,大店法过时了!经济企画厅物价局内所设的流通问题研究会在88年6月的一个报告中指出:"大型零售店反而因大店法被保护了起来,其地位被固定下来,反而削弱了竞争机能。"也就是说,大店法缓和了大型店之间的竞争,而并没有对中小零售商形成保护。1989年6月,通产省发表了《90年代流通展望》,其基本观点是"为了确保中小零售业者的事业机会所采取的大型零售店的业务活动调整,结果是构成了空间或时间上的加入障碍,或者说限制了消费者选择的余地。此后,大店法的限制开始走向缓和,具体变化过程参看表1 。

表1 大店法的变迁

1937.10 第一次百货店法实施 1992.1

●修正大店法实施
●第二种大型店修正500㎡至3,000㎡
●缩短扩张店铺面积调整期限(1年内)
● 废止商业关系协调协议会制度(加强大店审议会机能)
● 废止商业关系协调协议会制度(加强大店审议会机能)

1956.6 第二次百货店法实施
1973.10 大店法制定限制对象为经营1500m2以上建筑面积者和零售业者
1974.3 大店法实施 1994.5

对修正大店法限制和政令规定加以修改
● 不足1,000㎡新开店原则上自由化
●打烊时间由下午7点放宽为8点
● 年度休息时间从44日放宽为24日
●出租柜台业主更换原则上自由化

1979.5

实施改正大店法
第一种大型1,500m2以上
第二种大型店 500m2至1,500㎡

1997.12 废除大店法、转换限制政策议案在国会提出,强调通过制订大规模零售店地区选定法进行调整的必要性。
1982.1 下达严格限制大型店新设通知 1998.6 制订大规模零售店铺地区选定法
1989.6 制定"90年代流通展望" 2000.5 废除大店法(调整过程至2001年1月)
1990.5 明确修改后大店法开店调整期限(由无期限改为1年以内) 2000.6 实施《大规模零售店地区选定法》

 

   

CNS co.lt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