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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大店法”的得与失
日本大店法的启示
以上简单的回顾了日本的大店法的形成直到走向缓和的过程。由这个过程可以看出,日本设立大店法的主要目的,是在大规模零售业的高效率和中小商业的增加雇佣机会两个目标之间作出抉择,在就业压力较强的阶段,偏重保护中小零售业的利益。在就业压力逐渐减轻的情况下,逐渐放宽限制,促进零售业的现代化。大店法具有限制大型店之间竞争的作用,却未必对中小零售业者构成保护,相反却保证了已开设大型店的优势地位。大店法从本质上说,并不是一个提高效率的政策,而是一种调整矛盾的政策,换言之是一种次佳选择。大店法的主要手段是在销售竞争激烈的地区,对大型店的新开和增设、以及营业时间进行限制,以保证中小零售业者能够获得的维持生存的客源和营业时间。但事实上,却是以消费者不能获得满足的服务、限制消费者的选择为代价的。在大店法严格实施的82年以后,大型店新设店铺的周期由原来的平均1年半左右,增加到平均4、5年。并且,为了调整和地方的"关系",要花费高额的成本。从而丧失以大量销售降低物价的能力。尤其是在泡沫经济崩溃后,靠开发地区提高地价来贴补开店损失的历来机制也崩溃了。很多大型综合超市因此限于经营困境之中。
其负面影响远不止上述,在日本市场开放以后,另一些负面显现出来。其一,大店法限制了竞争领域,零售业者的竞争被限制在有限的领域,开店成本偏高、规模扩大趋势减缓。形成了群小林立零售业格局。日本的零售集团的规模在世界排行中位次不高,使日本流通业在国际大型流通资本的竞争中居于劣势。其二,厂商系列店,原本是在大型零售业不发达的情况下,厂商自行建立的过渡性商业渠道。但由于大型店的发展受到了阻碍,造成了效率较低的过渡零售渠道的永久化,大型零售店和厂商的定价权之争长期化,阻碍了工业品价格的下降。厂商的借助系列店实现垄断寡头定价和不彻底的价格竞争,一些商品的价格偏高,消费者不得不付出高成本。 负面影响之三,中小零售业者成为大店法保护下的既得利益集团,经营上不思进取,导致一些地区商业街区的衰退;负面影响之四,立法的惰性,既包括立法和修改程序的繁杂,也包括不同人群的权利意识的差距。大店法的一端是业主集团,另一端是大型店和临时工集团,相比之下,大型店的从业人员的权利意识和主张都没有业主集团强。
综上所述,至少从日本实施大店法的经验来看,总体上利少弊多。因此,在中国是否应该制订大店法,还需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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