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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
日本的政治是民治、民享的政治,即以民主政治为基础。 这里所谓基本人权是指言论自由、人身自由、以及营造健康的文化生活的权利。
政治机制以议会政治为基础,即由民主选举产生国民的代表,由这些代表在议会制订法律、行政机构(内阁和地方自治体)则依法治理。立法、行政、司法是政治中不可或缺的三大功能,称之为三权。三权分立而又相互制约。其作用如下所示。 立法权
具有立法权的国会由国民代表组成,是国家机构最高权力机关。
内阁分为1府12省、执行实际的治理。有总理府、法务省、外务省、大藏省、文部省、厚生省、农林水产省、通商产业省、运输省、邮政省、劳动省、建设省、自治省。大臣是各府省的长官。内阁的最高领导是总理大臣、先由国会从国会议员中提名、再由天皇任命。内阁的职责依法行政、与外国签订条约、向国会提出预算案、提出最高法院法官人选、任命其他法官等等。
其职责是对犯法者进行调查、审理、处罚、保护国民的权利。案件审理为三审制,即同一案件最多可接受三次审判。法院有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简易法庭、家庭法庭。按审判的种类又分为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这两种。
日本的行政区分为47都道府县,其下设有市、町、村。各区域都由经选举产生的地方议会议员实行地方自治,制定与该地区实际情况相符条例与法规。地方议会为一院制,议员任期4年。其主要工作是制定条例、决定预算、议决对首长的不信任案、讨论地方税、监督政府、受理居民的建议等。
选举即国民通过投票,选出可信赖的国民代表。满20周岁的国民都有选举权,参加地方首长与地方议会议员选举者须在该地区已居住3个月以上。至于被选举权,满25周岁即可作为候选人参加众议院议员、地方议会议员、市长、町长的选举,满30周岁者可以作为参议院议员、都道府县知事的候选人参加选举。
日本宪法由日本最高法院于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起实施。由前言及11章103条的条款组成。日本国宪法的三大原则是国民主权、尊重基本人权及和平主义。国民的三大义务是受教育的义务、纳税的义务、工作的义务。日本鉴于二次大战的惨祸,在宪法第9条“放弃战争”中向世界宣告了“永久放弃以武力解决国家间的争端、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斗力、不认可国家的交战权”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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