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看这个资格的名称,大家或许已经猜出几分。对,税理士就是纳税业务专家。在我国,通常纳税相关业务都有公认会计师一揽子办理,而日本,由于其纳税制度相当复杂,为了帮助企业、个人正确纳税,日本专门单独设定了纳税业务专家——税理士这一职业,而想成为税理士的人,则必须参加我们今天要为大家说明的税理士考试。另外,税理士的主要业务是引导和帮助企业、个人正确纳税,比如制作纳税申告、纳税诉讼的诉讼代理人等,作为附属业务也可以承揽企业的会计业务。
考试范围包括属于会计学(簿记论和财务诸表论2科是必考科目)和税法(所得税法、法人税法、继承税法、消费税法或酒税法、国税征收法、居民税或事业税、固定资产税的9门科目中任选3科。不过,3科中必须包括所得税法或法人税法任1科。)范畴内的11门科目。
合格基准为每门课总分的60%以上,合格科目达到2门会计学科目及3门税法科目,共计5门课的合格者,自动拥有申请税理士证书的资格,即达到了税理士合格标准。
| 2002年8月6日(星期二) |
| 9:00~11:00 |
薄计论 |
内容包括复式簿记原理、记账·计算及账簿结构,范围包括商业簿记和工业簿记、但除原价计算在外。 |
| 12:30~14:30 |
财务诸表论 |
会计原理、企业会计原则、商法中商业账簿及公司的计算规则,商法实施规则中,有关股份公司的贷借对照表等记载或纪录方法的规定(建筑公司等的特例除外)、关于财务诸表等的专门用语·格式及做成方法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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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30~17:30 |
消费税法或者酒税法 |
(1)包含其他相关法律及国税通则法中关于该项科目的各项规定 |
| 2002年14年8月7日(星期三) |
| 9:00~11:00 |
法人税法 |
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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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0~14:00 |
继承税法 |
| 15:00~17:00 |
所得税法 |
| 2002年8月8日(星期四) |
| 9:00~11:00 |
固定资产税 |
(1)包含其他相关法律及地方税法总则中关于该项科目的各项规定 |
| 12:00~14:00 |
国税征收法 |
同(1) |
| 15:00~17:00 |
住民税或事业税 |
同(2) |
| (注) |
1.税理士考试适用法律为2002年4月22日现行新法律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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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住民税法是指有关地方税法里的道府县民税(含都民税)及市町村民税(含特别区民税)等内容的总称。 |
2002年度第52回税理士考试的考点分别在札幌市、仙台市、东京都、崎玉市、川越市、名古屋市、金泽市、大阪府、京都府、广岛市、高松市、福冈市、熊本市及那霸市等地设置。报考者可任选一个城市作为自己考点。但是请注意提交了税理士考试报名表后不能另改考试地点。
申请报考表格期间为2002年4月30日(星期二)~6月7日(星期五)的上午9点至下午5点(星期六、星期日不办公)。通过信件申请报考表者,请在信封上用红笔注明“税理士请求”字样,附带回信用的信封一个(A4),申请期限截止到2002年5月27日。另外注意不要忘了在返信用的信封上写明回信地址、邮政编码和贴付140日元的邮票。请向各地区的国税局索取。
提交报考表格的期限为2002年5月28日(星期二)~6月7日(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不办公。邮寄时请在信封上用红笔注明“税理士请求”字样,并用简便挂号或发送记录邮件邮寄。利用邮寄方式的报考者,一定注意备齐报考资料。接收报考资料方只接受6月7日以前封印的申请资料。另外资料接收方是管辖各考地的国税局。
2002年第52回税理士考试合格发表预定在2002年12月17日进行。5门课全科合格者除收到合格证书外,合格者姓名一览表将在合格发表日登载在官方报纸及国税厅的网页上;部分科目合格者或者一门也没有合格者将收到税理士考试结果通知书。
虽说税理士资格五个字就可以表明这个资格的意思。但是,真正到参加考试的时候,从申请资料到最后合格结果的发表,这其中包含着各种各样的具体规定。比如,报考者资格,免考规定等,不用说弄清楚这些规定对我们的报考者当然是有益无害,所以我们把过去报考者经常会问到的问题找出来,并附上答案,希望能帮助报考者在短时间内掌握所有的重要信息。
| 问: |
税理士考试由国籍限制吗? |
| 答: |
税理士考试没有国籍和年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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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报考者应具备些什么资格或条件呢? |
| 答: |
根据税理士法第5条规定,满足下表中任意一项者被认为有参加税理士考试的资格。 |
| 获得考试资格的必要条件 |
提出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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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或大专毕业,且符合右边任意一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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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学或者经济学为主要履修科目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法律系、经济系、商学系、经营学系) |
毕业证书 |
| 上述专业以外的本科毕业生(文学系、工学系等),履修过一门以上的法律学或经济学科目者 |
成绩证明单(若毕业年次记载不详,需要另提示毕业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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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3年级上以上,且满足右栏中任意一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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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法律或经济方面的专业科目在内,已取得了62单位以上者 |
成绩证明单(若毕业年次记载不详,需要另提示毕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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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括法律或经济方面的专业科目在内,已取得了36单位以上者(但要求除去外语及保健体育课以外,已取得的专业课单位在24个单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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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学校课程修了者(学习年限在2年以上且课堂学习时间在1700小时以上者),且履修了一门以上的法律或经济方面的专业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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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绩证明单(若毕业年次记载不详,需要另提示毕业证书) ·课程证明(由曾经所在专业学校出示、都道府县知事发行的证明信,信中要注明被证明者满足了左栏括号中所示的修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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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试第二次考试或高等考试本考试合格者 |
有关政府单位颁发的合格证书 |
| 日本商工会议所主办的簿记考试1级合格者 |
日本商工会议所颁发的合格证书 |
| (社)全国经理学校协会主办的簿记能力考试上级合格者(只限1983年以后的合格者) |
(社)全国经理学校协会颁发的合格证书 |
| 会计师辅佐 |
公认会计师协会发行的登录证明 |
| 拥有成为会计师辅佐资格者 |
公认会计师审查会会长颁发的公认会计师第二次考试合格证书或获得了该考试所有科目免考的证明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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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从事右栏所示业务的3年以上经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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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司法代书人·行政代书人·社会保险劳务·房地产鉴定人等业务 |
登录证明及工作证明(需要2人以上的同行出示的证明) |
| 从事法人企业或个体经营企业的会计事务工作 |
工作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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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税理士·律师·公认会计师等业务辅佐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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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务官公署从事事务或其他官公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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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国税审议会颁发的考试资格个人认可书者 |
国税审议会会长发行的准考资格认定通知书的复印件 |
| 注意: |
1.提交毕业证书或合格证书的同时一定要附带证明信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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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下列举的报考者,请事先申请国税审议会会长的认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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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认可报考者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及具备法学或经济学报考条件者(例如:毕业于国外的大学并履修过1门以上有关法律或经济学科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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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有3年以上从事和上述工作类似工作者 |
| 问: |
2002年4月1日以后进入大学院学习的人,利用考试免除制度的条件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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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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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理士法改定版,修士毕业且获得了国税审议会认定的报考者,并且之前已经取得部分合格者(税法和会计学分别至少有一门合格),可以享受免除剩余的科目考试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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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
2002年3月31日以前进入大学院学习者利用考试免除制度的条件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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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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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理士法改定前的规定。如果是从事“法律学” 或“财政学”专业研究的修士毕业者,向国税审议会提出考试免除申请后,可以获得税法科目考试免除的优惠待遇;如果是从事“商学”专业研究的修士或博士毕业生,向国税审议会提出考试免除申请后,可以获得会计学相关科目考试免除的优惠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