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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投资项目包括15类100个项目,详细请参照《太原市2003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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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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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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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 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70%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外,从事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城市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建设、经营的、经批准,可以扩大与其相关的经营范围。 对于确能发挥中西部地区优势的允许类和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可以适当放宽条件;其中,列入《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可以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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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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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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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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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中西部地区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税法第八条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的税款;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全部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含70%),凭外经贸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外经贸部门认定仍为先进技术企业,并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由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太原市城市老市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性的项目;2、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 凡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指导目录》崐鼓励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崐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按当年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得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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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方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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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但从事能源、交通、煤炭深加工和综合利用,以及机电、冶金、化工、轻纺、建材、食品、农林牧副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创汇项目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进行投资的项目,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先进技术产业、农林收副开发项目,开发出口产品的企业和改造支柱产业的企业,从开业投产获利之日起免征地方所得税十年和城市房地产税十年。外商投资项目的土地转让费,在条件相当的情况下,要低于沿海发达地区,其中技术含量高、投资强度大的项目要更加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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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 | ||||||||||||||||||||||||
凡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和省级试产(试制)计划的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由企业向当地经委(科委)提出返还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增值税返还审批表”,附增值税缴款书影印件,经县及县以上国家税务部门审核,新产品的增值税的25%入到哪级由哪级的财政部门批准,对新产品的增值税上缴部分的25%,列地方财政“科技三项费用”预算科目返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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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业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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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外国企业向中国境向转让技术,属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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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提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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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根据国发[2000]37号文件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其从中国取得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各项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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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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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煤炭深加工转化和综合利用,以及机电、冶金、化工、轻纺、建材、食品、农业牧副开发项目、城市建设设施项目、高新技术项目、出口创汇项目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进行投资。鼓励外国投资者直接举办产品出口型企业和先进技术型企业。 符合上述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免缴城市房地产税十年。 外商投资的其他企业,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免缴城市房地产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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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附加费 | ||||||||||||||||||||||||
对外商投资企业暂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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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税 | ||||||||||||||||||||||||
对国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所列的商品,不予免税;目录未列明的商品,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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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利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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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可以依法通过划拨、出让、租赁和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共同举办联营企业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项目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符合法律规定的划拨用地范围和《划拨供地目录》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投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饮食、中介服务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项目,只能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方式取得。 投资工业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可享受我市制定的《关于加快太原工业经济发展的意见》中规定的使用土地的优惠政策。 投资从事农、林、牧、渔开发性的项目,在不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前提下,由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免缴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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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资奖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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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佣金支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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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为太原市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其它项目引 进境外投资在100万美元以上的国内外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下称中介人),可提取佣金。 中介人引进使用期在三年以上的国外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外商业贷款、国外投资,港、澳、台胞投资以及华侨投资,可按最高不超过引进资金额的5%提取佣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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