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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灾启示录五
给建筑诊脉

孔新彩
日本的《灾害救助法》对建筑物的损害分为全损坏、半损坏、部分损坏三种。判定基准为建筑面积受害比例和房柱等主要构件按时价计算的受害额。办法是在大型苏灾害发生后,由地方政府根据建筑物受灾状况为业主发行罹灾证明书。但受灾状况的判断需要在震灾发生后迅速处理,所以阪神大震灾发生之后,地方政府迅速派遣人员,对建筑物进行了以人能否出入为原则的“应急危险度判定”,并根据判定发行了受灾状况证明书。
但是,由于是紧急判断,难以详查内部受损状况,所以震后一段时间,不少居民反映“受灾程度不等于危险程度”,“根本没有好好看里面”,到政府窗口申请重新判定的人排成了队。事后推翻当初判定冲下结论的建筑物也不在少数。问题是这种当初的判断成了一时的依据,给当事人造成了不少的麻烦。因此,危急时刻的应急措施应该和真正的重建措施区别对待。
比如说当时神户三宫附近有幢6层楼,外表看上去无损,但进了内部却能看到有裂纹的柱子、漏雨的屋顶、靠着相邻楼房的墙壁。这幢楼最初的判定是“无损”,业主申请再次调查,来判定的专家看了情况后,以抱歉地神色说,这幢建筑可能是半损害乃至全损坏。
根据建筑面积的时价判断,也许适用于火灾和水灾的判定,但不适合于地震灾害状况的判定。因为受害巨大,计算起来时间上来不及。于是阪神震灾受灾各市在震灾发生后,以法律为基础制定了独自的判断基准。运用固定资产税的算式对墙壁、基础、房顶等基础结构部分规定重要程度,根据其损害程度计算全体的受损率。但建筑的受灾状况千差万别,要将其归结为三类实在是难之又难。不仅如此,因为建筑物的被害判定,牵涉到受灾证明、牵涉到救援资金和政府补助金的分配,还牵涉到税制优待和重建的低利融资,判定者和被判定者都不轻松。
建筑师们认为关键要看重建方案,即使是部分损坏和半损坏,如果修理费用过大,也还是重建为好,相反,即使被判断为全损坏的建筑,只要肯花费用也不一定就不能修复。最为难以处理的是,行政上发出的判定与建筑专家们做出的预算有时会出入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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